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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35期):文化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该如何处置?

2016-02-05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了解情况,区分噪声的类别,明确管辖行政部门。

2.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劝说经营者采取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噪声。

3.对于不听劝止的,当场予以警告处罚,责令改正。

4.警告后不改正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周围群众证言,对音响设备拍照或者扣押,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请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噪声分贝检测。

5.对制造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对制造噪声的设备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6.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告知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制造的边界噪声,以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的边界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2.在城市市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由公安机关管辖。

3.对路边喝酒猜拳产生噪声的合法摊点,可以向设立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府反映;对非法摊点,可以要求城管、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4.对晨练噪声,在广场跳舞产生的噪声,要合理引导,以说服教育为主,避免激化矛盾。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2条)

依据二: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

依据三: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

依据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1款)

依据五: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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